• 1.摘要
  • 2.基本内容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是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文件。

基本内容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行编号制度,一机一号,全省通用。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报废或调至外埠除外)。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见附件二)。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

(二)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三)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旧设备无制造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有关部门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废和淘汰设备除外);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购销合同或原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凭证各一份;

(六)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进口建筑起重机械需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手续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改造及大修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