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
1995年10月16日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鄂工商企字〔1995〕第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以下简称《用语规范》)修订前,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主要依据《用语规范》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用语规范》未包括的新行业、新产品或《用语规范》中不明确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企业经营范围。
你局可根据以上原则,对武汉市长江经济研究所的经营范围进行认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