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政策全文
  • 3.1.第一条
  • 3.2.第二条
  • 3.3.第三条
  • 3.4.第四条
  • 3.5.第五条
  • 3.6.第六条
  • 3.7.第七条
  • 3.8.第八条
  • 3.9.第九条
  • 3.10.第十条
  • 3.11.第十一条
  • 3.12.第十三条
  • 3.13.第十四条
  • 3.14.第十五条
  • 3.15.第十六条
  • 3.16.第十七条
  • 3.17.第十八条
  • 3.18.第十九条
  • 3.19.第二十条
  • 3.20.第二十一条
  • 3.21.第二十二条
  • 3.22.第二十三条
  • 3.23.第二十四条
  • 3.24.第二十五条
  • 3.25.第二十六条
  • 3.26.第二十七条
  • 4.内容解读
  • 5.参考资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是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法律法规。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 实施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时间

    2009年3月1日

政策全文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已经2009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二月二日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