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是福州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效解决特困人员实际困难、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 所属地区

    福州市

基本内容

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效解决特困人员实际困难,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榕政〔20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救助供养标准,确保保障适度;

(三)坚持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需的社会保障;

(四)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适用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

(五)坚持发挥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计、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供养对象认定

第四条享受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应当是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学生;

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