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8日发布的办法。
文件发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7〕1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8日
文件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全面提高质量水平,打造石家庄名片,增强我市制造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以下简称“十大工业名牌”)是指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的石家庄境内企业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高、市场知名度高、企业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十大工业名牌”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共同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十大工业名牌”每2年评选一次,奖项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负责“十大工业名牌”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十大工业名牌”评审工作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负责组织制定“十大工业名牌”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市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评审委托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辖区、行业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企业争创“十大工业名牌”,促进本辖区、本行业产品质量提升,扩大品牌影响力。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十大工业名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