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 5.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 6.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 7.第六章 附 则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2001年7月26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 分类

    地方法规

  • 通过时间

    2001年9月21日

  • 通过单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四)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登记、交办、督办、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第八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标题明确,内容具体,书写清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所列的项目填写,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于闭会之日或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具体的承办单位,并于收到之日起十四日内交办。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时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