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法律制度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一种新型的鉴定。它既属于法科学鉴定的一种,也需要借助信息科学的知识,同时它还是司法证明的重要手段。因此,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基于证据学、法科学鉴定学、信息科学的交叉性知识,依法对各类信息存储介质及其所存储的数据做出科学性判断的科学武器。电子证据鉴定在任何时候都离不开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法律制度
- 外文名
The legal system of electronic evidence judicial appraisal
- 相关书籍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实务》
- 历史条件
理论研究不充足、缺乏科学的界定
- 立法困难
基本无法可依
- 解决途径
加强理论研究、加快立法
法律地位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能够解决什么专门性问题,这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对此学术上充满争议,有关法律法规也不是很统一。
第一种类型的立法是,并不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或业务。根据司法部2000年颁行的《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实行)》第13条和公安部2005年颁行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的鉴定规则》第2条,这两个规章的共同特点是,只是对电子证据鉴定给了个定义,至于可以开展哪些电子证据鉴定的范围或业务则由实践去摸索。
第二种类型的立法是,尽可能的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或业务。
从学理上讲,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范围或业务有很多种,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细化;然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却应当是难以统一的。它绝不是专家对有关电子证据问题的“最终裁决”,而只能是司法人员判断电子证据问题时的“专业助手”。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法定任务大体包括两种:一是案件中存在什么样的电子证据;二是这些电子证据是否是真实的,或者反映了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其中,后一任务当属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关键。
所以,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
1、电子数据内容统一性的认定;
2、电子数据的真伪及形成的过程;
3、电子数据内容的生成、传递、存储及来源情况的认定;
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及确定事实的程度。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诉讼制度
司法鉴定是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和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与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息息相关;同时,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较强,其可靠性和公正性更容易受到质疑,或难以为外行人所理解。因此更需要通过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在很多情况下,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并不总是能达到明白无误或无可置疑的程度,科技的不确定性和司法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主观性常常使司法鉴定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纳入诉讼的轨道,在理性对抗和公平交涉的诉讼活动内接受审查,发挥出帮助认定案件事实和解决诉讼纠纷的作用。这便是司法鉴定和诉讼制度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在鉴定申请和决定程序、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法律原则
不污染检材的原则
防止检材在鉴定过程中受到污染不仅仅是科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追求真实性的体现。
参考电子证据鉴定的一些国际标准和经验,针对我国电子证据鉴定的实际情况,有学者认为,以下规则对保证电子证据鉴定过程不污染检材是必不可少的:
1、电子证据鉴定过程必须保持原始介质内数据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