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相关精神,充分发挥保险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时间
2015年3月25日
- 发布单位
宜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国发〔2014〕29号
基本内容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相关精神,充分发挥保险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发展涉农保险
(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着力推进林业保险产品创新,稳步拓宽覆盖面,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督促保险机构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保险协会)
(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加大市级与县(区)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协同推进力度,提升财政补贴资金投向与农业部门规划发展重点区域和重要品种的重合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抗风险保障作用的最大效益。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易懂的“三农”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市政府金融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三)完善农村保险网点布局。鼓励现有保险机构依托基层政府建立完善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提升涉农保险服务水平。支持各现有保险机构到县(区)域及乡(镇)布网设点,提高保险机构覆盖率。
(责任单位:市保险协会)
二、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
(四)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以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为契机,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责任单位:市保险协会、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从费用报销和经济补偿向病前、病中、病后相结合的综合性健康保障管理方向发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体检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医疗机构成为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责任单位:市保险协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金融办)
(六)积极参与社保经办服务。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保障水平,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大病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保险协会)
三、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