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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基本内容

澄迈县扶持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

澄迈县扶持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澄迈县小微企业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海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基于“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在提供一定比例担保,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助保金”,并由政府提供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而发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小微企业池”是由县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在澄迈县注册设立的优质小微企业组成。

“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用于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发放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企业助保金”是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助保贷”额度2.5%的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贷款额度的5%缴纳)于借款前自愿缴纳的资金。

“政府风险补偿金”是县政府授权助保金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出资缴纳的铺底资金。合作银行对铺底资金放大10倍办理“助保贷”业务,发放优于同行业水平利率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是“助保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助保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等重大事项决策。该机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委农委、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旅游委、县工商局、县工商联、人行澄迈支行、县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等部门主要领导为“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半年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澄迈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县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澄迈县“助保贷”合作协议》,开设助保金专户,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与合作银行确定入池企业;协助合作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政府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执行效率和扶持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县农业局、县委农委、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旅游委和县工商联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助保金管理协作机构,负责根据我县的产业发展规划,向行业企业宣传“助保贷”贷款政策,负责“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推荐工作,并适时监控企业贷后发展,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企业的发展状况;人行澄迈支行负责企业的信用监督工作,并指导监督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的开展。各部门要协助合作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合作银行负责积极满足“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贷款需求,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通报“助保金”的使用进度及相关情况。

第五条首期“政府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为2000万元,合作银行总贷款投放额度达到约定的最高放大倍数后,再根据情况补充“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六条“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先行缴纳“企业助保金”,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助保贷”贷款额度2.5%的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贷款额度的5%缴纳)一次性全额缴纳。

第七条“助保金”专户以助保金管理机构的名义开立,分为“企业助保金”账户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上述账户性质为政府专项保证金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助保贷”业务代偿支用专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助保金”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银行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助保贷”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追偿费用。

第八条“助保金”存续期间至借款企业对合作银行的最后一笔“助保贷”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对还款记录良好的企业,贷款结清后一年可以对代偿后的“企业助保金”剩余部分返还。

第九条通过“助保金”增信的借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入选“小微企业池”;二是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合作银行在完成对借款企业的考察后,根据自己的操作规程审批并将《“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备案,县助保金管理机构接受备案视同同意合作银行授信方案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在借款企业足额缴存助保金后,合作银行方可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十条当“助保贷”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时,合作银行应及时催还并告知县助保金管理机构,经合作银行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可启动追偿、代偿程序。合作银行认定借款企业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可以直接启动追偿、代偿程序,在书面通知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借款企业后直接从企业助保金账户中扣款清偿借款企业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