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通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华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17年3月21日
基本内容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阴政办发〔2017〕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华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华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局面,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对中小微企业池中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由合作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企业类型划分标准的规定,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服务型的各类所有制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华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审核的一批具备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群体。华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机构为华阴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合作银行是指合作协议中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中小微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2%的比例缴纳的资金,资金仅用于助保贷业务贷款代偿。贷款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缴纳助保金并逐笔累积,在单笔贷款业务结清后不予退回。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逾期贷款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存续期间,本金部分按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收益部分可用于助保贷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华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组建“中小微企业池”,推荐中小微企业入池,管理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探索发挥助保贷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协助和配合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池”中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追偿。
第八条华阴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政府风险补偿金,对合作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市政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推荐本产业的中小微企业申请加入“中小微企业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