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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残疾人保障规定

基本内容

定安县残疾人保障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本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的资金,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县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将残疾人教育扶持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资助标准。考入高等院校,取得录取通知书的,按照《海南省奖励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可申请一次性助学奖励,本科生为2500元,专科生为2000元。

第六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住宿费、书本费。

第七条从事特殊教育的老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残疾人工作者等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待遇。

第八条各用人机构应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各镇人民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工勤人员、协管员等,应按照不低于10%的职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政府部门招聘残疾人就业时应征求县残联的意见。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时必须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特殊情况须与残疾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县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商、环城委、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开办市场便民安置点摊位时,对残疾人申请摊位应给予优惠照顾。

第十一条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纳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高补助标准,并充分考虑残疾人家庭住房的需求。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并根据其家庭情况免收或者减半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因城市或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等时,对贫困残疾人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残疾人凭第二代《残疾人证》,在镇卫生院或以上的县级医院就医,可免收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等优先;持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镇卫生院及县级医院可给予减免35%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5%的手术费。

第十五条残疾人因患大病,特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住院治疗费用按县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对年满16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