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阜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阜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2018年2月1日
基本内容
阜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阜阳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西湖新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除外。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信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录,对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分别予以激励、惩戒,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网站和信用平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鼓励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推广绿色建材、绿色施工和绿色建筑,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推行工程优质优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
(一)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签订合同,履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