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高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高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文件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高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是一份由高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文件。
基本内容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高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县属国有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高县人社局关于《高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试行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高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属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均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县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胜任企业岗位工作要求;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的相应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特殊岗位人才,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招聘计划由企业编制申报,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审查后报县政府核准。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