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内容
眉山市彭山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1〕6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民发〔2011〕91号)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社〔2014〕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鼓励受灾群众自力更生、自救互助、自强不息。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 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机制
第五条一般自然灾害,根据相关部门所核定的灾情数据报区政府审定后,所需救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重大自然灾害(区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省市也启动相应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按照上级确定的灾情数据和资金补助标准测算出的所需救灾资金,除去省、市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第七条特大自然灾害(区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中央、省、市都启动了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中省补助50%、市补助20%、区县承担30%的比例执行。
第八条冬令春荒救助资金分担机制。按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省补助30%、市补助20%、区县承担50%)比例执行。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每年区民政局根据常年灾情,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经区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在执行中根据灾情进行调整。
第十条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预算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常年受灾人口的10%确定救灾物资的储备量,预算采购资金,最低不少于30万元。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管理费用按每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3%核定。
第十一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灾害应急救助。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