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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是一份由商洛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

基本内容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指导管理,具体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发改、财政、公安、安监、民政、农业、林业、水务、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地方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防灾减灾的公益性事业。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实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1日,在此期间,根据天气形势,防雹增雨作业随时组织实施。作业时间以外,根据天气情况和工农业生产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临时通知有关县区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九条 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