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已经2017年6月1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本办法共七章六十条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
政府令第176号
- 发文时间
2017年8月14日
- 实施时间
2017年10月1日
办法公告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已经2017年6月1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7年8月14日
办法全文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租房保障管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方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适度保障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作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的,由实施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公租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公积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筹集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租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公租房保障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明确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选址和布点规划、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资金安排、建设用地安排、保障范围与方式、租赁补贴数量、主要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