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由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8日印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8日
办法发布
泰政办发〔2017〕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办法全文
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包括市直部门(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