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发布时间
  • 4.第一章总则
  • 5.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与审批
  • 6.第三章预警信息的发布
  • 7.第四章应急处置
  • 8.第五章法律责任
  • 9.第六章附则

高邑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高邑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高邑县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高邑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18日

  • 发布部门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邑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邑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高邑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石家庄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政府或经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管理规定的要求, 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要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对预警信息的审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洪涝、干旱、地质灾害、农林有害生物、森林火险、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煤矿事故、环境污染及其他一般性的预警信息,经部门或单位领导审签后按规定直接发布,同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 地震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动物疫情等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审签后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审核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三)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指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预警信息由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 对于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Ⅰ级、Ⅱ级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被授权的领导签发,Ⅲ级、Ⅳ级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发。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具有审签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和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