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是2016年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发布的文件。
基本内容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力量办医,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十三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青西新管发〔2016〕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区政府设立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学科发展等,由区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预算。
第三条 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社会办医的相关政策,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配置、注重实效、择优扶持、拉动投资”的原则,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金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社会力量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举办(新建或改扩建)并依法开业运营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综合医院或实际开放床位100张以上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专科医院;
(二)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十三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发展前景,资产状况良好,投资人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1%;
(三)拥有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管理能力并能根据医疗市场供求情况,提供不低于60%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医疗机构,享受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包括实际开放床位补助、高层次人才引进补助、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补助等四个项目补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对象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实际开放床位补助。实际开放床位规模在100张以上299张以下的新建医疗机构,按照每床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实际开放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新建医疗机构,按照每床7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实际开放床位规模在500张以上的新建医疗机构,按照每床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100张床位的不予补助。改建或扩建床位数超过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只按照新增实际开放床位数每张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补助。对医疗机构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打造“国际海洋人才港”的实施意见(试行)》(青西新发〔2014〕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三)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新建医疗机构合规购置并正常使用的全新CT、核磁共振等单台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用设备,给予三年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贴息补助,累计最多享受2亿元贷款贴息额度;改建或扩建的医疗机构,只对新增上述范围内的设备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四)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医学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由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