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
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运城市地方性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障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政府令第168号)和《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在其法定权限内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且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人事任免决定,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符合本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四)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命令”、“决定”、“意见”等。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