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本条例。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外文名
Anim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发布时间
1988年11月14日
- 当前版本
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 目的
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
法律历程
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
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
删去《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123
法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