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意见

基本内容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经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条例》精神,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保障人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理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人民防空工程是人民群众的掩蔽之所和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当前,尽管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天下并不太平,我国面临着多重安全威胁。近年来发生的现代高科技局部战争昭示,城市及重要经济目标已成为敌对势力打击的重点。一旦发生战争,如果没有人民防空工程,人民群众将无安全屏障,生命财产安全将无从保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也无从谈起。在平时,人民防空工程也同人民群众的安危息息相关。人防工程抵抗爆炸冲击波的设计要求使其抗震能力远远高于一般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也提高了上部建筑的抗震能力。唐山大地震,特别是近期的四川汶川大地震都验证了这一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多次召开重要会议和下发重要文件,对人民防空工作特别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从城市建设来看,还存在着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脱节现象。地下空间开发没有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甚至有些地方逃避、阻挠防空地下室建设,不缴或欠缴易地建设费的情况大量存在。加之资金保障不足,联合把关机制不全,导致事后执法,成本较高,效果很差。省《条例》着眼于一切从人民安危出发,从制度上防范和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为人防工程建设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这不仅仅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问题,它还充分地体现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辩证关系,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高无上的执政理念。二、建立完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制度省《条例》围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了科学的法制规范,确定了严谨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同步修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只有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并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人民防空需要,按省《条例》要求,把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省《条例》规定要求,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汲取汶川大地震的教训,把学校、医院、车站、开发区等人口集中的地方列为防护重点。(二)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由不同的责任主体负责建设。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政府投资建设;用于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责任主体,有利于做到整合各种资源,促进优化配置,降低防护成本,实现科学发展。(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法》和省《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城市、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另外,除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外,其他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具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修建面积和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以及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要严格按照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同时,人防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条例》规定,担负起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四)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强化人防工程建设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健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制度。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地下空间开发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把关,严格按照审批制度办事,从源头上堵塞漏洞,着力改变建设单位逃避修建防空地下室义务和地下空间开发单打一的现状。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没有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要按照省《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变更进行施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违反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依照省《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处以罚款;对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严格审批,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依法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足额缴纳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省《条例》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三、积极开创人防工程建设的良好环境和条件(一)加强工作领导,健全人防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时解决人防工程建设中重点难点问题。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深入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省《条例》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制规范和执法依据,不仅需要执法部门掌握运用,也需要众多的建设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晓、遵守和监督实施。因此,要广泛深入开展省《条例》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了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各项建设管理制度,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部门密切配合,共为人防把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诸多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起共同把关、相互支持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