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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基本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基本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11年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怀柔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1〕40号)、《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11〕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国债专项资金、中央及市补助资金和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国内外借款等资金,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制度。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协调在稽察工作中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区发展改革委应配备一定数额的稽察工作人员,稽察工作人员均为公务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拨付。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稽察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后,报区政府审定。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发展改革委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现场稽察与日常监控相结合,建立职能部门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要支持、配合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为稽察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开展稽察工作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措施;(二)提出项目稽察工作年度计划及专项稽察计划;(三)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四)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五)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合法性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六)撰写稽察报告,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七)协助市级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稽察工作。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开工条件、施工和工程进度、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竣工验收和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稽察或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抽查性、即时性稽察。区发展改革委开展稽察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