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在1991.11.07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 颁布时间

    1991.11.07

  • 实施时间

    1991.11.07

基本内容

一、管辖

二、破产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四、债权人会议

五、和解和整顿

六、破产宣告

七、破产清算

八、其他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破产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二、破产申请

3.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