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2010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9]9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2010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
固始县人民政府
- 对象
2009-2010年城镇退役士兵
- 性质
通知
基本信息
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2010年城镇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详细内容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有力保障。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不断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工作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落实到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严肃纪律,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安置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克服一切困难,千方百计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
1、退伍安置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报政府批准后下达。中央和省、市直属单位的接收安置计划仍由省、市下达,凡未列入省、市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省、市单位,其接收安置计划由县政府下达。
2、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积极完成县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安排上岗工作,并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3、突出重点,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和伤病残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
4、进一步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范围,调动用人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积极性,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
5、对超过规定的安置时间,不接收政府分配安置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工作单位”。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按接收单位年度应接收安置城镇士兵的数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必须按计划接收应安置退役士兵或缴纳安置任务转移金。罚金交县财政部门,建立专户,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二)对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不按规定时间落实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的单位,责令其从退伍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有关规定,逐月发放退役士兵生活费。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罚金上缴县财政部门。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向退役士兵收取上岗抵押金、集资款等附加费用的单位,由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其违规收费收缴退还给退役士兵,并依法进行处罚,罚金上缴县财政部门。
(四)各级人事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妥善解决退役士兵提出的自身权益受侵诉求,坚决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