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日渐凸显,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日益迫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镇江市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报告
- 种类
政府调研报告
- 来源
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基本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日渐凸显,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日益迫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培育发展基本情况我市总面积384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36.6万亩,共有35个镇,510个建制村(社区),乡村农户57.6万户,人口173.2万人,劳动力资源107.4万人。截至2013年底,全市共有各类专业大户5798户,家庭农场2336家,农民合作社2855个,县(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250家。1.专业大户方兴未艾。随着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我市农村土地逐步向种养能手集中,专业大户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13年底,我市专业大户数量已达5798户,其中种植类3812户,养殖类1986户,总经营面积29.74万亩,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面积的35.4%,与普通农户相比,呈现出生产专业化、机械化、设施化的明显优势。2.家庭农场崭露头角。近年来,在专业大户发展的基础上,不少地方开始了发展家庭农场的试点探索。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为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我市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意见》,对家庭农场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明确认定标准、扶持政策。截至2013年底,全市共有家庭农场2336家(工商注册242家),其中养殖类846家、种植类1463家、种养结合类25家,其他(观光旅游类)2家。如丹阳市延陵镇行宫村煜祺家庭农场,父子俩在土地流转的200亩土地上,种植“镇稻68”水稻和小麦,通过精耕细作,水稻播种实现育秧、机插配套,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亩产超1300斤、小麦亩产达700斤,2013年实现盈利超10万元。3.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我市农民合作社呈高速发展态势,由2007年的223个发展到2013年2855个。一是合作内容不断深化,由单一的生产合作走向土地、资金、劳务、技术、信息等多要素合作,其中专业合作2401个、农地股份合作285个、社区股份合作69个、劳务合作及其他42个。二是发展层次不断提高,围绕“五好”示范社创建,我市着力加强日常监测、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共培育市、省、国家各级示范社172个。三是市场开拓能力不断提升,由农户间合作走向社际间合作,目前全市共有58个农民合作联社,出现了网络营销、农超对接、城市直供直销等多种新型销售方式。全市5家“苏合”农产品销售合作联社拥有直销店10个,年销售额5467万元。成为农产品直供直销的“绿色航母”。四是助农增收效果不断增强,年销售超500万元的合作(联)社537个,全市加入合作社农户达65.62万户,带动社员平均增收20%以上。如丹阳市司徒镇杏虎村通过成立果品专业合作社,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0多元提高到12000多元;句容市后白镇西冯村通过成立花草木合作社,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0多元提高到20000多元。4.农业龙头企业稳步前行。在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上,我市从“加强动态管理、提升运行质量,争取财政扶持、增强发展后劲,开展示范创建、密切利益联结,突出一村一品、加快基地建设,强化服务指导、营造发展环境,加强督查考核、促进健康发展”六个方面,努力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量质双增”。2013年,全市34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86.92亿元、净利润12.18亿元、税收11.23亿元、出口创汇3.39亿美元,带动各类种植、养殖基地315.65万亩(全国范围),“五个一”示范创建实现了全覆盖,“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组织方式得到有效推广,强化了农业产业化链条带动。二、培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成效显著,但总体而言,发展方式仍较为粗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困难多1.土地流转难。一是农民惜租心理加重,近年来,由于土地的潜在价值不断显现,农民开始惜租,使得土地流出户减少,造成土地流转困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难以扩大经营规模;二是土地集中连片困难,流转的土地,往往交通不便、农田基础条件较差,零碎插花不集中;三是流转价格上涨较快,受物价和高收益农业项目刺激,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涨,目前普遍在每亩800元以上,有的高达1500元,流转价格上涨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经营带来较大成本压力,特别是从事粮棉等大宗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影响了其生产积极性。2.要素制约大。一是融资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经营初期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资金需求较大,多数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实力不强,加上固定资产不多,大部分投入无法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从而制约其扩大生产规模和发展设施农业;二是用地难,尽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允许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有一定比例的附属设施用地指标(3%-10%不等),但由于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政策难以落实到位;三是用工难,由于物价上涨和外来劳动力流动频繁,劳动力工资普遍上涨,一些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尽管提高了工资,但在农忙季节仍难以留住人。3.素质提升慢。尽管大部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负责人都是从事农业生产多年的“老手”,实践经验丰富,但受年龄、学历、理念等因素影响,其文化水平、知识结构、管理能力普遍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其综合素质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任难以匹配。(二)农民合作社层次低1.合作组织层次不高。尽管我市农民参合率已超过100%,但空壳社、挂牌社也大量存在,大约只有三分之一能够发挥作用。具体表现为规模小、层次低:全市年销售超500万元的合作(联)社537个,占比不到三分之一;全市获“三品”认证、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合作社只占20%;兴办加工实体、对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合作社甚少。此外,大部分农民合作社以传统种养殖业为主,缺乏科技含量和专业人才,附加值较低,辐射带动能力较弱。2.内部管理不够规范。部分农民合作社虽然制定了民主议事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利益分配制度,但缺乏制度执行力,存在“一权独大”、“一股独大”现象。另外,一些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呈松散状态,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多数是一次性的,能够实行盈余按比例返回给社员的合作社只占三分之一左右。3.优惠政策难以落地。各级政府在扶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但在基层执行时难以完全落地。例如:在税收扶持方面,部分茶叶合作社每年开票50万以上不能享受优惠税率,要按一般纳税人缴税;部分地区在税费减免方面尚未执行到位,仍然对合作社按成员出资征收1‰的综合基金,或对畜禽养殖合作社收取一定的环评费。(三)农业龙头企业实力弱1.总体规模偏小。近年来,尽管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较快,但大多数龙头企业规模较小,60%以上属于中、小企业,存在“小龙偏多、中龙不强、大龙可数”现象。另外,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产品单一、科技含量低,抗击市场风险能力不高,产业带动能力有待加强。 2.运营成本增加。由于国际、国内市场不振,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太快和用工成本不断上升,很多农业龙头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企业负责人担忧情绪明显增多,不愿主动上新项目。 3.融资难度加大。宏观经济方面,银行存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位运行,加剧了企业资金的紧张矛盾;银行贷款方面,由于农业龙头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和质押,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比较突出;资金扶持方面,我市只有市本级及丹阳、句容设立了专项资金,但资金规模还处于较低水平。三、需要研究和把握的几个问题,对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如何做到蹄疾而步稳,需要着重研究和把握以下几个问题:1.新型和传统的问题。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显示,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98亿户,其中纯农户1.67亿户。因此,尽管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很快,但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传统农户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多数的格局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在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不会发生根本改变。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特别强调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对于很多年龄偏大的老年农民而言,农业不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而且还是一种生活方式。纵然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可能会大幅下降,但他们中相当比例的人依旧会坚持从事农业生产,这是传统农户里的大多数。不能因为强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试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代传统农户。因此,涉农的政策、资金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要大力扶持传统农户,起码要兼顾传统农户。这不仅是发展农村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稳定农村大局、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2.规模和效率的问题。规模经济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组合和集约利用各种生产要素,有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从而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但规模超过一定程度,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可能出现边际效益递减的不经济现象。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贪大求全。 正因为如此,2014年省委省政府一号文件要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一般不超过300亩。根据测算,现阶段江苏省农户粮食家庭经营的最优规模为120亩左右。现实中,我市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规模一般在100-300亩之间,这足以说明规模和效率之间存在一个平衡点,各地需要因地制宜找准这个平衡点。3.速度和质量的问题。“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这是社会早已达成的共识。目前,我国城镇化正在快速推进,2013年全国城镇化率为53.7%,江苏为64.1%,镇江为65.4%。然而,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能够转为城镇居民的却少之又少,造成了“半城镇化”现象,使得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陷入十分复杂、尴尬的境地,进城还是留乡成了艰难的取舍。日本通过60多年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将农民减少了三分之一。据测算,我国目前在经营耕地的1.98亿户农民家庭,如果要达到户均经营百亩左右的耕地规模,需要转移出90%以上的农户,这显然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所以,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审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劳动力转移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一方面,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转移农业劳动力,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规模经济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将农业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步伐相适应,因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步伐决定了城镇化率的速度,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质量决定了城镇化率的质量。为此,要根据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在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的前提下,把握好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和节奏。四、未来发展方向和相关建议(以农民合作社为例)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试图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入手,分析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并提出相关建议:(一)农民合作社未来的发展方向1. 产业化助推专业合作社转型升级。围绕农业各类特色产业(如我市的“千亿产业工程”),以“产加销”型、市场开拓型、科技发展型、生产服务型为转型目标,进一步激发合作社发展活力,扶持合作社做大做强做规范。一是按照“接二连三”的思路,推进合作社“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二是统一制订并严格开展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统一产品品牌,扶持合作社开展基地、产品的“三品认定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溯源管理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三是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载体,引导合作社依托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品多社、多社联合”。2.集约化助推土地合作社提质增效。一是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抓手,把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效农业、建设农业特色产业基地结合起来,提高集约化经营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农业发展;二是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内股外租、委托经营向自主经营(或入股经营)转变,大力提高经营能力,保��成员分享经营,保障成员分享经营成果、提高分红收益。 3.市场化助推股份合作社改革创新。围绕壮大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工作,在符合条件的村或组大力推行社区股份制改革,让农民更多地增加财产性收入。一是完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治理机构和资产经营机制,实行参股联营、独资经营,确保经营机制灵活高效、监督机制健全有力;二是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确保成员按股分红,享受资产增值成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二)相关建议1.依法建社,规范立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2007年起施行至今已七年,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门要抓住这一契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新建合作社,确保质量。对于已建合作社,要依照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适时开展合作社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大力推动社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决策。2.争取政策,落实政策。目前,各项有关农民合作社的政策已相对完备。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将规范发展与政策扶持结合起来,对上积极争取,将财政、税收、用电、用地和金融信贷等扶持政策向规范合作社适当倾斜。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好政策不落空。3.培育典型,运用典型。在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已涌现出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合作社(如我市的“戴庄经验”)。要打造一批先进典型,进一步发挥其示范作用,助推农民增收的同时带动其他合作社规范发展。4.利用资源,整合资源。一方面,要利用生产要素资源,因地制宜,走特色化之路;另一方面,要整合品牌资源,改变品牌多、乱、杂的局面,打造叫得响的合作社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