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国财政部
捷克共和国成立于1993年1月1日,人均GDP约为25000美元,位居世界第35位;人均工资水平约为900欧元/月。捷克共和国财政部(Ministerstvo financí České republiky),捷克政府部门之一,1969年设立。捷克财政部办公地位于布拉格小城。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捷克共和国财政部
- 外文名
Republic of CzechMinistry of Finance
- 设置时间
1964年
- 地址
布拉格小城
捷克基本情况介绍
国家概况
捷克共和国成立于1993年1月1日,领土面积为7.9万平方公里,人口约1030万,首都布拉格。捷克1999年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1995年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4年加入欧盟;人均GDP约为25000美元,位居世界第35位;人均工资水平约为900欧元/月。
按照1993年宪法规定,捷克由3级政府组成,即:中央政府、地区政府(包括13个州和1个州级直辖市--布拉格)和市镇政府(6249个)。
国家机构
捷克议会实行两院制,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院设有200个议员席位,议员任期为4年,由有选举权的公民普选产生;参议院设有81个议员席位,议员任期为6年,每两年改选1/3参议员。两院下设有关专门委员会,监督政府职能履行。
捷克实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任期5年,实行间接选举制,由参众两院共同投票选举产生。总统负责对议会提交的法律案进行签署,有权不予签署,并在特殊情况下解散议会;负责任命总理和内阁成员,还有权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
中央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负责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中央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是最高行政机关的首长。除总理外,另设3个副总理,分别负责国内事务、欧盟事务和外交事务。中央政府下设14个部。
立法程序
捷克的法律分为主法(基本法)和次级法。主法的法律草案由议会或者中央政府提出,确定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次级法的法律草案由中央政府各部部长或者各省省长提出,规定基本法如何具体执行,属于实施基本法的法律。未制定主法一般不得制定次级法。所有法律都要经议会3读通过,并由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对颁布后的法律,每年4次编纂成法令汇编,并公开发行。
中央政府及其部门还可以根据法律制定实施条例或者规章,来具体实施法律。在议会立法决策程序中,众议院发挥重要作用。众议院通过3读立法程序,对法律案予以表决通过,即可送交总统签署。参议院只针对有争议性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表决,表决不通过的退回众议院重新履行3读立法程序。总统不签署的,要退回众议院重新履行3读立法程序。财政、税收法律也必须经议会3读通过。税收法定、财政预算公开透明等,是捷克财税立法的基本原则。由于财税法律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议会决策很慎重,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利益主体,可依法通过议员或其他方式充分表达对制定法律的意见和建议。
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例如,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法律草案,需经政府立法委员会讨论。立法委员会一般由15名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机构的人员以及专门从事相关业务的法律专家组成,负责针对法律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操作性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捷克政府财政基本状况
政府收入情况
2008年,捷克一般政府收入达到15175亿克朗,占GDP的40.9%,相对2007年仅增加了2.3%。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一般政府收入在GDP中的比重呈下降走势,该影响在2008年底尤为突出,2009年仍在继续。同时,由于税收收入在GDP中比重的下降,家庭和企业的年收入仍占据较大份额。金融危机对增值税等税收收入产生了一定影响。2009年,预计一般政府收入为14736亿克朗。(见表1)
表1: 一般政府收入情况表
单位:10亿捷克克朗
2007 | 2008 | 2009预测 | 2010展望 | 2011展望 | 2012展望 | ||
总收入 | 1483.5 | 1517.5 | 1473.6 | 1498.0 | 1559.1 | 1654.1 | |
(增长%) | 11.9 | 2.3 | -2.9 | 1.6 | 4.1 | 6.1 | |
税收收入 | 727.6 | 734.1 | 697.2 | 716.1 | 740.7 | 772.9 | |
(增长%) | - | 0.9 | -5.0 | 2.7 | 3.4 | 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