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于2012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日期
2012年12月21日
-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21日
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2012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要内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保护自然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机构。
第五条
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应当受到尊重。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