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 4.总则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4.6.第六条
  • 4.7.第七条
  • 5.志愿者
  • 5.1.第八条
  • 5.2.第九条
  • 5.3.第十条
  • 5.4.第十一条
  • 6.志愿服务组织
  • 6.1.第十二条
  • 6.2.第十三条
  • 6.3.第十四条
  • 6.4.第十五条
  • 6.5.第十六条
  • 7.志愿服务
  • 7.1.第十七条
  • 7.2.第十八条
  • 7.3.第十九条
  • 7.4.第二十条
  • 7.5.第二十一条
  • 7.6.第二十二条
  • 8.支持和保障
  • 8.1.第二十三条
  • 8.2.第二十四条
  • 8.3.第二十五条
  • 8.4.第二十六条
  • 8.5.第二十七条
  • 8.6.第二十八条
  • 9.法律责任
  • 9.1.第二十九条
  • 9.2.第三十条
  • 9.3.第三十一条
  • 9.4.第三十二条
  • 9.5.第三十三条
  • 10.附则
  • 11.条例的说明
  • 12.审查结果的报告
  • 13.审查意见的报告
  • 14.参考资料

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于2012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日期

    2012年12月21日

  •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21日

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2012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要内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保护自然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机构。

第五条

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应当受到尊重。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