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是有为规范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以下简称援藏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援藏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关于援藏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以下简称援藏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援藏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关于援藏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根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嘉黎、比如三县)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援藏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定规模,总量控制。我省每年筹措的援藏资金总量由财政部核定,承担筹措援藏资金任务的市县需筹措的援藏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分年核定。援藏项目应当根据援藏资金总量予以安排,投资规模不得超过我省可用援藏资金总量。
(二)分级筹措,统一管理。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财政分别筹措援藏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范围。援藏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和拨付。
(三)国库调拨,专款专用。援藏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应当遵守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规定,通过国库调拨,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藏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规范。
第二章援藏资金的筹措
第四条我省承担的援藏资金由省本级、杭州市等30个市、县(市),以及宁波市(含所属县市)分年筹措。具体名单附后。
第五条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每年的具体筹措额度由省财政厅核定。
第六条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筹资额度编列对口援藏支出预算,纳入同级政府预算范围,列支后将援藏资金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国家核定我省的援藏资金额度与市、县(市)筹措的援藏资金额度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厅应当编列省对口援藏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范围。
省本级和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市)应当将援藏资金预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履行规定程序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因项目实施规模在年度间调剂致使全省援藏资金年度总规模难以满足当年项目实施计划需要时,省财政及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设区市财政应当临时垫付调剂不足部分援藏资金,确保援藏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援藏资金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全省年度援藏资金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援藏资金计划应当按照对口援藏规划的安排和要求编列,重点用于保障和改善受援地区民生,包括改善受援地居民基本生活、支持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培养人才等方面。
第十条援藏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那曲地区的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未列入对口援藏规划的项目。
第十一条援藏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设计变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人工和材料价格变动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发生资金节余或超支的,应当按照资金计划编制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