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是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2月3日通过,1996年12月15日发布施行的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 发布时间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施行时间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失效时间

    2007年01月25日

  • 文号

    第126号

基本内容

注:本法规已于2007年01月25日失效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正确执法应当予以支持,并督促本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内容。对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应当加强检查监督。

第五条 执法检查可以与代表视察、检查议案办理情况和个案监督工作结合进行。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按年度计划进行。执法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

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主办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拟定,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主办机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

未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又确实需要进行的执法检查,可以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

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通知本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下级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执法检查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组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以及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形式,了解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