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通过时间
2013年7月30日
- 施行时间
2013年11月1日
- 所在地
海南省
规定简介
2013年0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此,海南对逾百年古树和珍稀名木的保护将有法可依。
海南地处南海,是中国第二大宝岛,生物资源种类繁多,树木主要为热带树种。据海南省林业部门数据显示,该省现有古树名木逾1890株。其中,一级古树数十株、二级古树数百株,树种达60多个。
今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共有四十条,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
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