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西宁市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目的
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 地区
西宁市
- 时间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基本内容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推销或求购商品、介绍或提供服务所作的宣传。其范围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场地、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条(横)幅等广告;
(二)邮递广告、散发的报形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 (不含大通县)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园林、市容、交通、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规格等进行审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