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意见全文
  • 4.意见解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文号

    鲁政发〔2016〕18号

意见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6〕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各市政府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配合)

规范与工商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配合)

实施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管理,并相应建立完善目录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配合)

2.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

各审批机关要根据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审批。推行网上审批,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加强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将审批标准和审批环节信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及各审批机关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市政府、省级各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1.实施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

建立履行“双告知”职责的信息化支撑平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同级部门间的“双告知”信息推送、信息认领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信息的自动抄送、认领和反馈。2016年年底前,完成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履行“双告知”职责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支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