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
《蕉轩随录》卷六:广东番禺县有河泊所,所官一员。按:河泊所吾皖亦有之,属无为州。民池所在州南五十里刘家渡,明正德七年裁。官池所在州东门龙潭湾南,明隆庆元年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泊所
- 官署名
明始置、清沿置
- 地名
浙江省宁波奉化市莼湖镇下属村庄
- 出处
《蕉轩随录》
基本内容
历史沿革
官署名。明始置,清沿置。掌征收鱼税。
第一节 河泊所的机构设置沿革
一 河泊所的设存与公署规制
1. 河泊所的创设
早在元代,即有河泊课之征、河泊官之设[1]。但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设置鱼税征收机构――河泊所,则自明初始。元末兵燹,陈友谅据湖广与朱元璋争雄。陈友谅为湖广沔阳之渔家子,本姓谢氏,祖上入赘於陈,因此改从其姓。少年时曾读书习字,略通文义。陈氏深知渔业之利,起兵后用普颜不花提调湖池鱼课,以为军费资助;甚至“以北河渔利充侍妾脂粉费” 。朱元璋破陈氏后,对左相国李善长说:“陈友谅用普颜不花提调湖池鱼课,今既得湖广,仍用普颜不花为应天府知府兼提调鱼课,其原有湖官三百余人,仍旧与联名办课。”可见明太祖朱元璋在与沔阳渔家子陈友谅的争战中充分认识到湖池渔利对财政税收的补益,沿袭并发展了陈氏对湖广水域的渔业管理;其后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又陆续于已攻掠各地河湖水域设置河泊所征收鱼课以助军费。如甲辰(1364)、壬寅(1362)等年份于湖广、安庆等地区设置的河泊所即属此类。《名卿绩纪》卷3载“太祖为吴王,善长为左相国”;“定楚地鱼税,该隐匿,岁得数百万顷”。《国初事迹》载其在“江西湖广湖池设官办课,岁得谷一百余万石”。
建国后更诏令于全国各地水域包括沿海地区普遍设置河泊所,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严密的渔政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至十六年间,中央差派有司官吏下到各地方丈量水域、核定面积并编定鱼课课额。明人的诗文中对此亦有所反映,如在湖南永州地区,“当年差官闸湖荡,尺水从兹起波浪”;“丈量绳引计顷亩,半抑编氓强分受……”。太湖地区也有类似记载,如“皇帝三年秋七月,惊闻大舫湖滨歇(指海防)。里长逋窜甲首出,相将荡漾水晶窟。上下从流细丈量,长绳细算牛毛密。吁嗟乎,河泊编氓居釜底,天赐青草一带水”。可见其丈量计算十分细密,尺水从流即予征课,少有遗漏者。洪武十五年(1382)十一月,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10],但这只能说明至此时全国已设有252个河泊所,而并不是说自此之后便不再设置。事实上,洪武十五年以后又陆续设置了很多河泊所。据万历《大明会典》卷36所载,河泊所的设置遍及北直隶、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共10个省区62个府州。《明史》卷81《食货志五·商税》上载:“官司有河泊所”,“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之,河北止盐山县”。事实上,这一史料是不确切的。明初在黄河以北不仅在河间府盐山县有河泊所之设,又设有静海县河泊所;在更北的顺天府武清县亦设有韩家树河泊所。静海县河泊所与韩家树河泊所存设的时间还比较长,前者于宣德七年(1432)裁革,后者于嘉靖元年(1522)才予以裁革[11]。永平府的滦州亦有河泊所之设,如《明实录》载,永乐八年(1410)九月,“改北京滦州河泊所为滦州蚕沙河泊所”[12]。
明洪武时期,全国各地之河泊所即已形成基本的分布格局。其中以湖广设置数量最多,南直隶、广东、浙江、福建次之,其它省分则较少。洪武中后期官方进行了各地水域勘界定课,创建河泊所办公公署等税制管理的完善工作。永乐时期,仍陆续有河泊所的设置,甚至在今越南境内都曾设置过河泊所。如明成祖将交趾地区纳入自己的版图以后,即曾在其地设置过河泊所。《明太宗实录》卷84第1119页载,永乐六年(1408)冬十月,成祖诏令省革交趾威蛮州之山定县,其税课局及河泊所均改隶威蛮州。又弘治《徽州府志》卷6《荐辟》*载,休宁举人王士和曾任“交趾慈廉州上古河泊所大使”。永乐以后,则少有开设河泊所之记载。据笔者所见资料搜集所做统计,可考者达420所(见附表5)。估计明初所设河泊所尚不止此数,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载“凡鱼课,每岁南京户科编印勘合。通计四川等布政司并直隶河间等府州县河泊所等衙门该勘合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为号,南京户部领回发各衙门收掌。各记所收鱼课米钞若干,年终进缴。”笔者由此推测,明代前期所设河泊所可能多达689所,如此,则尚有271所无考。
2.河泊所的废置变迁
明初设置河泊所时,对其水域面积、征课数额应达规模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故河泊所设置过多过滥。一些河泊所征课太少,或者鱼利很少而所定课额过高,有司官吏申奏鱼课难以完足。如正统七年(1442)二月,地方官奏“云南等府滇池等处河泊所鱼利绝少,课米办纳甚艰,所司追征多致逼迫逃窜”[13]。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有些地方因课额难以完纳,有司官吏不得不奏以实情,申请裁革。在此情形下,朝廷陆续诏令裁革课额过少之河泊所。史料多有此类记载,如正统六年十二月,因广西融县奏“旧例各处岁收课钞三万贯者设衙门、铨官吏,是所数未及万,宜革之”;准其奏[14]。因课少之故而与其同时裁革的还有江西吉安府永新县河泊所和临江府新喻县河泊所[15]。景泰四年(1453)十二月,以课米不及千石而革云南通海县河泊所[16]。以事简课少之故,景泰五年五月革云南河西县河泊所[17],景泰六年十二月革广东乐昌县河泊所[18]。征课太低的河泊所省并入他所收管,或由府州县税课局等有司带管。正统四年五月,“革江西九江府德化县沙池、高头湖桑落州二河泊所,并其岁课于小池小江河泊所”[19]。正统七年八月,“革福建延平府南平县西芹河泊所,以其岁课不及数,并归本府河泊所”[20]。景泰七年十二月,馀姚县河泊所又因浙江布政司奏其课少而裁革,岁办课钞则并入该县税课局带管[21]。天顺元年(1457)秋七月,英宗诏令各处税课司局、河泊所等衙门所收课钞不及万贯者俱各革罢,令所在有司带管[22]。应此之诏,天顺二年冬十月,浙江萧山河泊所即因“所收钞不及万贯故”而裁革,其课钞由本县河泊所带办[23]。
许多明代前期鱼利丰富、鱼课很高的湖泊至中后期迅速淤浅、淤废而鱼利无多、鱼课难征,其河泊所亦不得不裁革。这在湖广江汉平原及洞庭湖平原体现最为突出,江西及苏皖沿江也有所体现,详见前文各章所叙。不仅长江流域如此,黄河流域亦见此记载。如《明英宗实录》卷86,第1728页载“革直隶大名府魏、内黄、元城、长垣四县河泊所,其课钞令各县带办。以其地湖泊淤塞故也。”[24]
根据以上很多例子可知,凡裁革河泊所一般均直书“裁革”、“革”或“并”某所。但文献中也有裁革某所河泊官一员的记载,如嘉靖六年(1527)闰六月,裁革湖广武昌府武昌县“乌翎河泊所官”一员;裁革“广东钦州、增城、博罗、海丰、河源、龙川、程乡、封川、海康、遂溪九县各河泊所官一员”[25];又裁革“怀宁县东河石牌、段塘后江江洑,当涂县三湖新沟,东流县张家滩,贵池县清溪五河泊所河泊各一员”[26]。据笔者查证,以上也有多例实际即为裁革该河泊所,如乌翎河泊所、三湖新沟河泊所、海丰县河泊所即是如此(见大附表)。因此,估计此种情形绝大多数实际即为裁革该河泊所。
综上所述,正统至天顺年间为裁革征课过少之河泊所的一个集中时期。其后直至正德前期河泊所设置较为稳定,正德末年情形则已发生改变。嘉靖、隆庆、万历三朝为一长时段的河泊所裁革时期,且裁革频率日益加快,裁革态势一直持续。这一时段所裁革的河泊所,其所管水域明前期一般鱼利甚丰、鱼课较高,与正统、天顺年间所裁革之河泊所有所不同。时至万历十五年(1587,万历《大明会典》纂修年),全国已只剩103个河泊所。估计其后之裁革趋势未变,仍陆续裁革,直至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国仅剩下21个河泊所。时至清代后期光绪年间全国之河泊所已一所无存。
当大量河泊所所辖水域出现鱼利下降、鱼课难征的情况时,原所设之河泊所机构的维持即成为政府的一项负担。河泊所的裁并主要是为了缩减财政开支以节省费用,如正德十三年(1518)十一月,地方官奏“江西彭泽县黄土港河泊所宜革,并其课程于仰天池河泊所以省糜费”[27]。有些地区的鱼课并不由河泊官征收,其官员配备与公署设置均颇为糜费,如正统八年(1443)九月,福建布政司奏“邵武府建宁县鱼课旧于本县秋粮内征纳,河泊所衙门官吏徒为冗设。请革去”,遂从其请[28]。因政区隶属关系有时有所变化,河泊所之隶属亦相应随之改变。如前述嘉靖十年安陆州升为承天府,原为直隶州的沔阳州亦辖属之;安陆州的河泊所即转属承天府钟祥县,沔阳州之河泊所亦属承天府。又如正统四年六月,“省广东琼州府儋州附郭宜伦县、崖州附郭宁远县、万州附郭万宁县俱入本州”,三县所辖河泊所亦分别并隶于各州”[29]。
河泊所裁革以后,绝少有再行复置者。就笔者所见,仅有一例,但其复置之目的主要并非征收鱼课而是兼管水利。黄岩县河泊所与嘉靖十年(1531)裁革,嘉靖二十年知府又奏请复置以“俾其兼理闸河”,公署移置于县北澄江侧,兼管永通、周洋等九闸,但其后至“隆庆间(1567-1572)复革”[30]。也就是说,该河泊所复置至再一次裁革也仅维持了不到三十年。
3.公署规制
各河泊所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办公公署。有些河泊所在设置之初即已创建公署,如武昌府嘉鱼县的太平小白龟湖、黄冈湖、头陀港、致思湖四河泊所均于甲辰年(1364)开设时即分别由各所河泊官汤旺建、郑敏华、罗学实、完者帖木儿创建办公公署[31]。估计湖广、江西一些创设很早的河泊所在开设之初即建有公署。有些河泊所在初设时则尚未建有公署,而是借寓民居、庙庵或泛舟办课,其后才有公署之建。原未建有公署的河泊所,在洪武十四年闸办课程(即对各水域勘界定课)之后绝大多数即创建了办公公署。如武昌府兴国州大冶县的张家潌、华家湖二河泊所均于甲辰年开设,但初设时分别由河泊官管厅旺、毛添福“草创署事”,洪武十四年(1381)分别由总旗龚昌、周成起创建公署(见下表)。又如南直隶和州清沙坊等处河泊所于洪武三年(1370)开设,“初未有衙门,其所官于浮沙口居船办课”,洪武十四年才因闸办课程而置衙门一所于清沙坊;裕溪河泊所于吴元年(1367)开设,初亦未有衙门,“其所官于裕溪河居船办课”,后亦于洪武十四年因闸办课程而置衙门一所[32]。
据上表可知,河泊所之办公公署一般由正厅(正堂)、门楼、官吏厅(私居房)等建筑所组成,东西廊估计即为官吏之私居房,有的还建有库房。正厅均为三间,官吏住房一般也各为三间,门楼一间或一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