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5.1.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5.2.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6.第三章 基础培训
  • 7.第四章 岗位培训
  • 7.1.第一节 一般规定
  • 7.2.第二节 资格培训
  • 7.3.第三节 设备培训
  • 7.4.第四节 熟练培训
  • 7.5.第五节 复习培训
  • 7.6.第六节 附加培训
  • 7.7.第七节 补习培训
  • 7.8.第八节 追加培训
  • 8.第五章 监督检查
  • 9.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0.第七章 附 则
  • 11.参考资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1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经2012年2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2012年3月12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1号公布。该《规则》分总则、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基础培训、岗位培训、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0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79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 通过时间

    2012年2月14日

  • 施行时间

    2012年7月1日起

  • 负责人

    局长李家祥

  • 文件号

    第211号

  • 通过会议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1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R1)已经2012年2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

局 长 李家祥

2012年3月12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培训工作,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管制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以下简称管制培训)分为管制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和管制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

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管制知识和基本管制技能,在符合条件的管制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基础培训包括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

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在管制单位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

管制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管制单位和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管制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资格培训。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执照类别签注应当在申请前完成相应类别的基础培训和资格培训。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特殊技能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应当在申请前根据签注内容完成相应的岗位培训。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和补习培训以满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历要求。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