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2024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 外文名
The organic law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施行时间
1982-12-10
- 发布单位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订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在北京召开。代表总人数1226人(其中女代表147人,少数民族代表178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致开幕词。会议听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伟大的人民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面,最后也从资本主义的束缚和小生产的限制下面,解放我国的生产力,使我国国民经济能够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而得到有计划的迅速的发展,以便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并且巩固我们国家的独立和安全。”会议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2024年3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娄勤俭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的看,此次修订以法律形式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国务院的性质地位和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二是完善国务院机构及其职权相关规定;三是健全国务院会议制度;四是增加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制度措施。此次大会将听取对该法修订的说明2。
2024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务院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国务院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
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应当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