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超越法律-作 者
  • 3.超越法律-内容简介
  • 4.超越法律-评价
  • 5.超越法律-言论
  • 6.超越法律-参考资料

超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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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

《超越法律》是波斯纳的又一部重要的法理学著作,作者本人把该书连同他1990年的《法理学问题》以及1999年的《道德与法理学理论的疑问》一起称为自己的法理学三部曲,而《超越法律》更是进入了1995年纽约书评的学术畅销书之列。

超越法律-作 者

理查德·A·波斯纳

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1939年元月11日出生在纽约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父亲是律师,母亲是一位“非常左

理查德·波斯纳

倾”(波斯纳语)的公立学校教师。他1959年以最优生毕业于耶鲁大学英文系,1962年以全年级第一名毕业于哈佛法学院。在法学院期间,他担任过《哈佛法学评论》主编(president)。他没有拿过Ph.D,但他曾获得过包括耶鲁、乔治城等国内外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1962年毕业后,一直到1967年,他曾先后在联邦最高法院担任大法官布冉能法律助手一年,并先后在其他政府机关任职,同时开始接触并自学经济学,形成了他的学术思想。1968年,他加入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成为副教授;次年,他来到了芝加哥大学,担任教授;1973年一部《法律经济学分析》,给整个法律界带来了一场“革命”(《纽约书评》语);1978年以后又成为法学院讲座教授。1981年,里根总统提名他出任联邦第七上诉法院(在芝加哥)法官至今,并在1993年到2000年间因为资深担任首席法官(院长),兼管该法院的一些行政事务。

超越法律-内容简介

但凡读过波斯纳著作的读者莫不为其敏锐的思想、独到的眼光、研究的广度及对美国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深刻的理解

超越法律

所折服。《超越法律》是波斯纳的又一部重要的法理学著作,作者本人把该书连同他1990年的《法理学问题》以及1999年的《道德与法理学理论的疑问》一起称为自己的法理学三部曲,而《超越法律》更是进入了1995年纽约书评的学术畅销书之列。 “这本书中不但有波斯纳到目前为止对自己的法律、特别是司法哲学以及思想来源的最系统阐述,而且就其所涉猎的学术范围和学术题目来看,也足以作为波斯纳的代表作”。诚然,对于已经习惯了教科书式法理学著作或典型“专著之范式”的读者而言,该书可能“有些奇怪和难读”,但破解之法在于读者要努力置身于作者的语境以及读者需要对西方与美国法理学和哲学传统有初步的了解。这样,或许在“某个不特定的时刻,你会猛然间把作者的关系同自己的关心连接起来”而实现所谓的“视野的融合”并恍然悟出无论是法律抑或学术的某些道理“甚至会对人生和社会有某种感悟”。因为,这不是一本工具性的法律书,“而是一本从法律问题切入的视野广泛的”著作,“正如其书名,是“超越法律的”。 该书的译者认为法理学在中国法学界“面临着某种困境”。其实在实务界何尝不是如此。一旦涉及法理学问题,不少人言必称“法治、宪政、正义、公平”等等“高级理论”与“大词法学”。而法理学的深意于法官而言远非止于此,法官要褪去工匠的“俗套”而涅盘成为学者乃至“学家”,“必须开拓理论法学的研究视野”。

超越法律-评价

《超越法律》“既是一本法律理论的书也是一本关于法律理论的书”,延续了作者在他的第一部曲《法理学问题》中对法律理论的理解。由此出发,本书从一开始就向读者表明了如下问题:超越什么“法律”?为什么要“超越”法律?如何“超越法律”?而作者对这些问题的阐释无疑向我们提供了理解本书的钥匙。

超越法律-言论

波斯纳要“超越”的法律到底是所指为何呢?如果我们意识到这本书与《法理学问题》的渊源,也就不难找到答案。而且在本书中,作者清楚地指出,“书名中所提到的这个‘法律’是一个职业图腾,它指的是法律传统中一切有争议的、封闭的、有偏见的和不合逻辑的东西。”而在这一“职业图腾”所象征的事物中,首当其冲的便是从19世纪后期就开始充斥法学传统的以形式主义法学为代表的概念主义,是那些“支配一切的正义观”。

因此,“为什么要超越法律?”这一问题也就不言而喻。实际上,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一书中就已经给予了论述。令作者十分不满的是,那些流行的所谓法学理论都无视法律实践,都远离实际的法律生活、迷失于意识形态争论之中。这些法理学大多“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系相距甚远”,“它所设计的问题无法参照或根据常规的法律文件推理而加以解决,它所运用的视角也无法演绎出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法理学问题》,“序言”,中译本第1页。)而这正是法律形式主义的流毒。而且,波斯纳在他的最新力作《法律理论前沿》中还进一步指出了法律教育的不足:“传统法律教育的焦点是实践,是探讨如何成为一个很棒的律师。其重点在于……职业价值,并且,越来越多地放在了获得诉讼和谈判技巧之上。这样一种教育……可以塑造具有很高技巧的专业人士,……但是却不能够提供一个理解和改进这一系统的基本工具,因为它并不能培育必要的外在洞察力。”(“导言”,第1页。)因此,必须超越“法律”,超越传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

不过,本书的书名以及作者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抨击并不表明作者反对法治,或者说,想用“经治”或其他专家治理来替代“法治”,波斯纳从一开始就表明,他的目的在于以司法实践为着眼点来重新理解法律,而不是灌输某一种或几种理论(比如经济学)或者用理论来取代实践。波斯纳一直以来所作的工作正是要“推翻那些雄心勃勃的法律理论”;他在他的“法理学第三部曲”《道德和法律理论的难题》中更是全力以赴。

那么,究竟该如何“超越法律”呢?这正是本书的核心所在。波斯纳指出,起初作为法律形式主义反动的现实主义法学除了粗略地延展了的霍姆斯和卡多佐的思想外并无建树,也同样是必须加以超越的对象。而且,“仅仅是一种批评的进路缺乏持久的力量;并且,即使是摧毁性的批评也不能摧毁,如果批评者没有什么可以取代他希望摧毁的废墟。”所以,波斯纳在批评的同时也注意了建构性的方面,指出了“通向替代性进路的途径”。单就这一点而言,《超越法律》的思考比他的第一部曲《法理学问题》更为深入。

波斯纳给出了把握法律理论问题的三柄钥匙:实用主义、经济学和古典自由主义。当这三柄钥匙一起使用时,大门就会开启,——用波斯纳的话来说,就“可以使法律理论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理解和改进法律以及一般的社会制度的工具,例证现存法律思想之不足的工具并以更好的东西予以取代的工具。”

首先,必须清除法律形式主义的流毒。法律形式主义的背后是“一种唯理主义,它对那些有争议的形而上学主张和伦理主张,要用纯粹的分析手段来推导出有关的真理”。这也是波斯纳对法律形式主义病因的诊断。要根治这一恶疾,必须“超越”教条与僵化,否则就会像现实主义法学那样表面上反对但最终陷入另外一种概念主义。波斯纳认为美国本土出产的实用主义哲学是最好的解毒剂。而波斯纳理解的实用主义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实用主义,而是康奈尔·韦斯特在描述实用主义的“公分母”时抓住的那种意义,“一种努力以思想为武器、使更有成效的活动成为可能、以未来为导向的工具主义”。在概括这种实用主义的特点时,作者所用的形容词是“实践的”、“工具性的”、“向前看的”、“能动的”、“经验的”、“怀疑的”、“反教义的”、“重视实验的”,等等。只有这种实用主义作为一种实践的方式、处世的态度、行动的工具,而不是某种描述、结论、看法、概念、标签,才可能摆脱概念主义的厄运。

如果说实用主义进路能有助于瓦解作为那种图腾意义的法律,那么,法律经济学分析则是有助于用一些更好的东西来取代它。作为一个法学家兼经济学家,波斯纳强调“法律经济学分析”绝不是许多人认为的,是用经济概念取代法律概念,相反,“法律经济学集中体现了实用主义意义上的科学研究伦理在法律中的运用。”经济学作为最典型的工具性科学,它想象的理论个体正是一个实用主义者,现代经济学可以很自然地“为法律迫切需要的经验性研究提供不可或缺的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