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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内容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龙海经济开发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龙海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龙海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银行、保险业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中国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2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5〕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是指小微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获得流动性贷款,在发生小微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银行追索未果等保险合同约定事由时,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所有制小微企业(包括农业种养殖大户、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扶持、风险共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金融办、人行牵头,市经信局或农业局具体负责,引导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小贷险。

第五条选择若干能较好履行社会责任、审批流程短、接受本办法条款、有意愿开展小贷险试点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业务范围、合作期限、客户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理赔及追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报市金融办、人行、经信局或农业局和投保企业所在的乡(镇)场金融办备案。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结成共保体,与试点银行开展合作。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小贷险: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注册登记(农业种养殖大户除外);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以上经营状况正常;

(二)生产经营符合上级及我市政策、产业导向,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

(三)资信良好,有偿还债务能力,无违法行为;

(四)农业种养殖大户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或规模养殖满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