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
为了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规范公共交通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
- 施行时间
2016年6月1日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
(2016年1月15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规范公共交通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交通运载工具以及有关设施进行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城乡一体、智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事业的领导,确立公共交通在城乡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成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服务优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公共交通系统,促进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交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体负责实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使用新能源运载工具,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提高运营效率。
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出行方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结合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众出行需求,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布局、功能分区和用地配置。
第八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