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泽伟
赵泽伟(1990年1月20日—2018年9月27日),男,汉族,户籍米脂县城郊镇赵家山村155号。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在米脂三中上学时受同学欺负,遂记恨学生,在米脂县第三中学校外巷道持匕首杀死9名学生,砍伤10人1。
2018年7月10日,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米脂“4·27”赵泽伟故意杀人一案,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7月24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已复核终结,裁定同意米脂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死刑判决2。
2018年9月27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赵泽伟执行了死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赵泽伟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族
- 出生日期
1990年1月20日
- 出生地
陕西省米脂县
- 毕业院校
- 死亡日期
2018年9月27日
人物经历
赵泽伟初中毕业,曾在榆林某专科学校就读两年,之后,留在榆林打工,2016年回村后赋闲在家,整日沉迷于游戏。
犯罪事件
2018年4月27日,持匕首沿途行凶,造成9名学生死亡,19人受伤。3
案件审理
起诉
2018年5月28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泽伟故意杀人案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
审理
2018年7月10日上午九点,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米脂“4·27”赵泽伟故意杀人一案5,经过3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法庭休庭后,由三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经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法庭恢复开庭后当庭予以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犯罪目标明确,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泽伟当庭表示上诉6。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给被告人赵泽伟送达了刑事判决书。送达后,赵泽伟于当日19时38分向米脂县看守所提交自书的“不上诉书”材料一份,该“不上诉书”写明:“我选择不上诉,我对不起死者家属和他们的孩子,他们承受了世界上最大的痛苦。那么多受害人的痛苦,我难以原谅自己的罪。”因7月11日给被告人赵泽伟送达了刑事判决书,其上诉期限应截止7月21日,但7月21日是星期六,属法定休息日,故其上诉期限顺延至7月2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遂于7月23日前往米脂县看守所,讯问赵泽伟该“不上诉书”是否系其自己本意并书写,赵泽伟予以肯定回答。同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知赵泽伟,当天系上诉期限最后一天,其是否坚持不上诉?赵泽伟再次明确表示自己不上诉。7月24日,上诉期限届满,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开庭审理。2
复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赵泽伟仅因工作、生活不顺而迁怒无辜,心生怨恨,继而图谋报复,持刀疯狂捅刺放学学生,发泄私愤,致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对赵泽伟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
死刑
2018年9月11日,有媒体报道称,陕西省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凶手赵泽伟已被执行死刑,该消息不实,赵泽伟仍被羁押在看守所,一切正常。
陕西高院宣传部门一负责人则表示:“该案在最高法复核。”8
2018年9月27日,赵泽伟被执行死刑。9
参考资料
- 1米脂惊魂
- 2陕西高院:裁定同意米脂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死刑判决
- 3米脂校园砍杀案:五一假期游玩都计划好了 女儿却没了
- 4陕西米脂伤害学生致9死案:检方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 5陕西榆林法院公开审理米脂9名中学生被杀案
- 6陕西米脂“4·27”故意杀人案嫌犯被判死刑
- 7陕西高院:裁定同意米脂杀人案凶手死刑判决
- 8网传米脂县“4·27”案凶手已被执行死刑,警方:消息不实
- 9陕西米脂杀人案凶手赵泽伟将于9月27日执行死刑新浪(引用日期 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