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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基本内容

龙海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除四害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我市的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灭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第三条 除四害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管理监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除四害的宣传教育、资金筹集、效果评定和消、杀、灭队伍的监督、考查、协调工作。市爱卫办负责市区除四害的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爱卫办负责辖区内除四害的具体组织实施。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考核鉴定。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由市爱卫办具体组织、协调。其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市区除四害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普及除四害的科学知识;(三)对各类公共场所和重点行业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进行除四害效果评价和组织技术培训;(五)协调爱卫会的委员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化、经常化、制度化;因地、因时制宜,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药物消杀与改造环境、铲除孳生地相结合的综合防制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除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包块管、单位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住户均应服从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的组织领导,积极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知识,努力提高居民的卫生文明意识,确保本单位、住户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除四害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专业队伍工作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人人动手,消灭四害。第八条 除四害工作应采取净化环境、消除和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制措施。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第九条 各单位、各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施工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鼠、蚊、蝇、蟑螂的行业或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各住户应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死禽,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并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蟑螂和成蝇。易招致和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场所,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宾馆、旅店、饮食行业及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应达到无蟑螂、无蝇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