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办法全文
  • 4.办法解读
  • 4.1.修订背景
  • 4.2.修订内容
  • 4.3.标示规定
  • 4.4.标价方式
  • 4.5.承诺公示
  • 4.6.例外情形
  • 4.7.专门规定
  • 5.参考资料

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是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而制定。本办法共四十一条,自2017年10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

  • 实施时间

    2017年10月23日

办法全文

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公开标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的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积极推进商品和服务领域内的明码实价工作,鼓励经营者按标示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再商议降价。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本市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开展工作,引导行业内经营者规范明码标价。

第七条 商品销售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产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产地等内容;服务收费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计价单位。

经营者除按照前款规定明码标价外,还可以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性,按照相关行业惯例、消费习惯,自主增加标示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内容。

鼓励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承诺的方式向公众预先公示对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带来实质影响的价格调整信息,以及解决涉及明码标价的价格争议的具体举措等信息。

第八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格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明确所标示的价格对应的商品与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行业,经营者应明码标价,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的收费金额。

第十条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分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

对于某一服务项目,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确定了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的,经营者不得再将该项服务项目拆分标示。

第十一条 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文字标示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 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经营者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若经营者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内容的,应保持中、外文内容的一致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