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制定的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14日
- 实施时间
2017年1月1日
条例全文
(2016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水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