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六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2年11月2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六政办〔2012〕118号印发《关于六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工作要求5部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六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27日
- 类型
通知文件
- 实行时间
2012年11月27日
文件发布
2012年11月2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六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内容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六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六政办〔2012〕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5号),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稳妥,分类有序引导。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开发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分类明确迁移入户条件,有序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二是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政策。坚持统筹兼顾,加快调整与户籍管理制度相关的行政管理措施,着力完善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的配套政策,逐步剥离依附于户籍管理制度上的其他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三是坚持自愿,保障农民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二、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一)在县区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县区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二)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凡自愿在我市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技工院校学生参照执行。(四)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五)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不再设置任何限制条件。三、切实解决户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一)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依据国家和省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保护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暂不具备或不愿意将户口迁入的暂住人口的权益。(二)规范设立集体户口。对于人力资源市场、用工单位等没有集体户口的,各地政府根据实际并按照一定条件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又没有住房的人员落户。(三)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公安部门依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规定给予入户,每月向街道、乡(镇)通报办理出生登记情况。因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户籍要求恢复户籍的,公安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恢复。保持户籍的唯一性,解决一人多户以及征地未转户等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一)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人口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二)完善就业培训保障机制。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三)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城市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等公共服务的需求。(四)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应当享受当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鼓励支持开发园区和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逐步改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五)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保障转户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的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缴费能力的,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七)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对符合参保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转户前已享受新农保的,在转户后可按规定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各地要准确研判本地综合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地设定迁移条件,确保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能够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二)做好舆论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省有关精神,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相配套,扎实有序推进。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实际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三)强化协调配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紧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认真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已出台的与户籍挂钩的政策进行清理,尽快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指导和监督,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