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章程
《湖北经济学院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评议,2016年2月4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北经济学院章程
- 颁布时间
2016年2月4日
- 实施时间
2016年2月4日
- 通过会议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第二次会议
序言
湖北经济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由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和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7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商业中学堂”(原湖北商业高专的前身)。学校组建以来,实现了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的跨越,正朝着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目标迈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经济学院。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打造一流本科教育,培养有思想有能力的实践、实用、实干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经世济民。
第二章学生
第十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并规范注册、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全过程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生活服务的各种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四)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