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在1993.03.27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颁布时间
1993.03.27
- 实施时间
1993.03.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 (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该重视公文自理工作,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厅 (室)的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书工作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五条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六条 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 (令) 省和成都、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 (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用“指示”。
(四)公告、布告、通告 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八)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九)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函 平行机关、不个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用“函”。
(十一)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