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例全文
  • 4.条例(草案)的说明
  • 5.审议结果的报告
  • 6.相关报道
  • 7.相关新闻
  • 8.参考资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 发布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

  • 通过时间

    2016年10月31日

  • 实施日期

    2017年1月1日

条例全文

(2016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四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管理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增加水资源管理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推行城乡水务一体化,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