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
(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0〕10号2000年4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
- 性质
地方法规
- 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0-04-17
发布日期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办函[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2000-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办法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0〕10号2000年4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省政府成立了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政府监督。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提高稽察效率和质量,促进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序实施,制定本办法。
(二)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列入稽察范围项目的建设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围绕项目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重点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审计制和管理责任制等“六制”的落实情况。通过稽察促使项目单位全面强化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