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是2013年5月16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 发布文号
沧政办字〔2013〕48号
- 发布日期
2013年5月16日
- 发布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
基本内容
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政府依法依规和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市政府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意见;(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讨论通过向市委汇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协的重要议案;(五)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七)听取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九)讨论其他需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筹 备
第五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等主办单位呈报市政府,由议题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提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建议,由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后,呈主管副市长、市长审定。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可以直接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二)如议题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的部门和单位,须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出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之间有意见分歧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议题上会前进行充分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三)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报送单位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就异议内容提交书面意见、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复查。
(六)需要向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议题,须待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