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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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依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终生教育,目的是使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市已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并从事医疗按摩活动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第四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共同成立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盲医继教委员会”),按照《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附件1)所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市盲医继教委员会的计划和要求,组织落实本辖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所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时间、经费、场地、项目活动信息等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教学、科研的教育院校、学术团体等应将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教育资源和人才优势,体现专业特点,积极面向广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继续教育考核;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推拿学及盲人医疗按摩的特点,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学习中医推拿和盲人医疗按摩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第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按照相应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初级职称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重点充实医疗按摩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加强医疗按摩专业技能培训,培养独立从事医疗按摩工作的能力。
中级职称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重点增新和拓展医疗按摩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医辨证思维能力及医疗按摩专业技术水平。
高级职称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重点学习中医推拿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和技术,提高医疗按摩继承与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考虑并满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特点和需求,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根据学习对象、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跟师学习、学术讲座、网络教育、学术会议、业务考察、撰写论著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托中医及医疗按摩临床、教育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建立盲人医疗按摩规范化实训基地、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健全和完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施网络。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培训,提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近、就地学习。
第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和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是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